当前位置:首页 > 个人业务 > 借记卡 > 借记卡章程

个人业务

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临商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本章程内容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官网【http://www.lsbchina.com】查询。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发卡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理财和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联名借记卡是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申请人开立借记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使用联名借记卡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借记卡为人民币卡,按有无实体介质分为实体卡和非实体卡;实体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已停发)、纯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IC(以下纯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IC卡统称为芯片卡)

第五条  借记卡下开立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规定。借记卡下还可根据客户需要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借记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计息办法和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需)。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第六条  芯片卡配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不能提取现金,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第七条  磁条借记卡长期有效,芯片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借记卡卡面印制有效期,如借记卡未配发卡片或卡面未印制有效期的,以银行系统记录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查询。芯片卡有效期届满后未换领新卡的,已签订电子银行(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三方支付协议等无卡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领卡、激活手续。借记卡有效期到期后,卡项下关联账户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八条  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应为持卡人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因预留非本人在用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造成资金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若持卡人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发卡银行有权停用该借记卡,待持卡人更新本人实名在用登记的手机号码后恢复使用。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可留存监护人本人的手机号码。

第九条  为便于持卡人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借记卡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或设置交易限额。

第十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申请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境外渠道的取现、消费、转账等服务,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交易类型、渠道等设置交易限额。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开通快捷支付、商业委托支付(自动扣款)等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直接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或商业机构的指令进行网络支付业务签约、解约、资金扣划等操作。

持卡人知悉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姓名、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能被其采集、保存和使用,持卡人应审慎建立关联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交易密码(不要将借记卡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为相同的密码)、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其他验证信息、开户资料以及手机等移动设备。持卡人建立关联业务后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

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或遗失账户安全认证工具等自身原因,或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发卡银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自助设备吞卡的,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取得联系,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到发卡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账户信息。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内(以自然日计算)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第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须在办理临时挂失申请次日起五日内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届时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到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补发新卡或挂失销户等后续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发卡银行系统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卡片挂失后将不支持资金转出的交易,但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与发卡银行签订的第三方支付或个人贷款、公务卡自动还款发生的交易。

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5次,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电子现金除外)。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发卡银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借记卡锁定仅限制凭密交易,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与发卡银行签订的第三方支付或个人贷款、公务卡自动还款发生的交易。

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通过发卡银行指定渠道申请更换新卡。如芯片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持卡人换领新卡时,旧卡由持卡人自行销毁(如发卡银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销毁需通过剪角等方式破坏卡片磁条和芯片。如因旧卡未及时销毁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办理换卡业务后,超过6个月未领卡,为保障卡内资金安全,发卡银行有权将新卡作废。

若发卡银行因与合作单位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发放其他卡种替代。若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可办理销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有关费用、相关签约业务解约、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申请办理销户。销户后如还有未达款项,发卡银行保留追索权。

第十八条  持卡人同意若借记卡自上次交易日起满二年未主动发起交易,账户余额为零,没有其他存款明细和关联其他账户的,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做销户处理。

持卡人办理开卡手续后6个月仍不领取借记卡,或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2年内无任何交易,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做销户处理。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价格名录》,并可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查询。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同意采用现金、转账或发卡银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生效,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公告期满,持卡人仍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卡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出售。持卡人承诺将借记卡用于合法途径,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开立和使用借记卡和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电子渠道交易应通过正确的网址、APP、客服电话等办理,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因持卡人借记卡卡片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或将借记卡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等交易验证相关信息告知他人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依据密码、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 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国籍、职业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对于未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使得发卡银行无法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发卡银行保留拒绝发卡的权利。

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二十二条  新发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记录,发卡银行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核实开户人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第二十三条  借记卡连续1年持卡人未主动发生收付交易(自动计息、扣费除外),且未欠发卡银行债务,余额为100元(含)以下的,发卡银行将中止该借记卡账户业务,并设定为睡眠账户。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银行任一网点提出申请解除睡眠状态。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拒绝发卡及收回卡片的权利。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http://www.lsbchina.com)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有关借记卡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