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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告〔2015〕第1号

发布时间:2015-03-02 16:09:15

  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山东公平诚信社会环境,根据《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4〕394号)精神,2015年1月至7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山东省联合整治银行卡非法买卖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买卖银行卡的线索,举报电话为0531-86167530。

  一、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违规行为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出售。买卖银行卡违反了银行卡和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如伴有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和《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还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二、买卖银行卡的主要违法行为

  目前,买卖银行卡的“来路”和“去向”多种多样。如,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博客、手机短信等发布“广告”信息,对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进行买卖。

  三、买卖银行卡的主要危害

  1.我国银行卡发行采取实名制,买卖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洗钱、诈骗、逃税、贿赂等非法活动,既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也将给银行卡实名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一旦违法出售的银行卡出现逾期还款等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导致银行卡实名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3.银行卡内存储了大量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存在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导致个人资金损失的风险。

  四、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要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以免造成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2.长期不用的银行卡,要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损,不要随意丢弃。

  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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