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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临商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借记卡是临商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和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领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使用实名。

第四条  借记卡按照卡片交易介质,分为磁条借记卡和芯片(IC)卡;按照账户功能分为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

第五条  借记卡主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需)。芯片(IC)卡配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验密,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能提取现金,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个人客户在临商银行开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应为持卡人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因客户预留非本人在用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等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临商银行有权停用该借记卡,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在用登记的手机号码后恢复使用。16周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可留存监护人本人的手机号码。

第七条  芯片(IC)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码免签名快速支付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自行修改交易限额或关闭此项服务。

第八条  发卡银行对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的业务可设定日累计交易限额。持卡人可以自行与发卡银行约定日累计交易限额,但该限额的设定不影响发卡银行上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借记卡进行限额设定的权利。

第九条  借记卡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以及加入银联网络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应按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动柜员机所属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到发卡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动柜员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账户信息。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内(以自然日计算)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第十二条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须在办理临时挂失申请次日起五日内,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届时自动失效;持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正式挂失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正式挂失后,客户办理补发新卡、挂失销户、挂失解挂等后续业务,必须由客户本人凭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5次,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账户锁定。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发卡银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

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四条  借记卡支持预授权类交易,预授权有效期为自交易日起30天,根据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付款承兑,预授权交易按预授权金额的115%进行冻结。在预授权有效期内,可发起预授权撤销交易,发卡银行解除原预授权交易冻结金额;可发起预授权完成交易,发卡银行解除对预授权完成后剩余金额的冻结;未发起预授权撤销或未办理预授权完成交易,自预授权交易日起第31日内完成预授权金额的解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芯片(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到账的结果为准。

对于已经停止发行的卡种,持卡人申请换卡时,发卡银行有权为其换发其它卡种。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以及相关签约业务解约后,凭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销户。芯片(IC)卡如已开通电子现金账户,且无法读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时,需过30天清算期后办理结清;若需立即结清,在告知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无法退还后,做挂失结清处理。销户后如还有未达款项,发卡银行保留追索权。

 发卡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借记卡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将立即停止相关借记卡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

第十七条  借记卡自上次交易日起满二年无持卡人主动发起的交易,账户余额为零,没有其他存款明细和关联其他账户的,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做销户处理。

持卡人办理开卡手续后,如6个月后仍不领取借记卡;或持卡人领取借记卡后,如2年内无任何交易,发卡银行有权对该借记卡做销户处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收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办理规定分为现金或系统自动扣收等方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生效。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公告期满,持卡人仍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买卖卡片及其账户、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凡使用密码、芯片(IC)卡卡片或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出租、出借、出售,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金融IC卡芯片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证件过期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发卡银行对于申领人或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要求作出适当批露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持卡人的金融信息向持卡人推荐或提供发卡银行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对持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的项目,发卡银行应停止推荐或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本章程所称“公告”均指在临商银行营业网点或临商银行网站(http://www.lsbchina.com)等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9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临商银行惠商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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