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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关于“营改增”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4-28 15:49:18

尊敬的客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已列入试点范围,现就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行存量贷款及金融服务合同不再另行收取增值税

  本行2016年5月1日之前与客户签订且尚未执行完毕的各类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的收费金额(含利息、罚息、提前还款补偿金及手续费等),自2016年5月1日起均将被视为含增值税金额,不再另行收取增值税。

  上述事宜本行不再与客户补签协议,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二、本行存量采购合同不再另行支付增值税

  本行2016年5月1日之前与供应商签订且尚未执行完毕的各类采购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付款金额均将被视为含增值税金额,本行不再另行向供应商支付增值税。供应商应按原合同价款向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宜本行不再与客户补签协议,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三、关于本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项

  2016年5月1日之后与本行签订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合同的客户,如有需要,本行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要求本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可至开户网点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手续,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请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持填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注明“与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交由本行开户网点办理登记:

  

  纳税人类型

  需要递交文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不含境内银

行或境内非银行

金融机构)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1

3.《税务登记证副本》注1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注2,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注3,或

税务局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

小规模纳税人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1

3.《税务登记证副本》注1

境内银行或境内

非银行金融机构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注1

3.《税务登记证副本》注1

4.《金融许可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注2,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注3,或

税务局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如有)

境外机构

1.境外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等境外登记的有效登记注册证件

  注1:若贵公司适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则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无需单独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注2:对于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客户,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如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已加盖“一般纳税人”字样,此项无需提供)

  注3:对于实行三证合一的纳税人,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可到相应业务受理网点或本行指定的其他网点申请开具,具体要求请咨询相关业务网点。

四、免费、欠费业务本行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本行开展的免费业务,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对于本行已经与客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如客户存在逾期未偿还或者欠缴的费用,本行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五、本行代收水电等公共事业费用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于本行代收的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收费等项目,本行不对代收费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请至相关单位开具。

  如本行对于上述代收费项目收取相应手续费,如客户需要,可就本行收取的手续费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特此公告。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8日     

 

附件:《增值税发票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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